(简本)
(克州政办应急管理科)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使地震应急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州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自治州人民政府立即按照本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州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驻州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地震灾害时,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2自治州地震局
自治州地震局负责汇集地震灾情速报信息,监视震情,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等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县(市)地震监测台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群测群防网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自治州地震台网中心对全州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及震情跟踪。
3.2预警预防行动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自治州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危害等级等情况,地震可分为一般地震灾害(ⅳ级)、较大地震灾害(ⅲ级)、重大地震灾害(ⅱ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震区当地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自治州地震局和民政局;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自治州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3小时内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自治州地震局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
4.3通讯
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利用公共网络、通讯卫星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
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海事卫星电话等设备赶赴灾害现场,并架通通信链路,保持灾害现场与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灾区通信管理部门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4.4指挥与协调
4.4.1 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
(1)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新疆军区和武警新疆总队;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地震应急工作。
(2)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自治区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区地震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并建议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自治区地震应急工作。
4.4.2 ⅳ级响应
(1)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地震局和民政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部队和武警部队;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2)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州地震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并建议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4.5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
4.6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
驻地部队、武警克州支队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自治州公安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自治州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险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建筑物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自治州民政局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当地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次生灾害防御
自治州公安局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自治州水利局、建设局、克州无线电管理处对处在灾区的易发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自治州环保局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自治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自治州发改委、经贸委、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安监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4.10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自治州及自治区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邻区的监测工作,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4.12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自治州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自治州地震局负责会同自治州有关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3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4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社会救助
自治州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保险
自治州各保险公司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自治州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建设和完善通信网络,存贮并定期更新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克州无线电管理处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6.2.2交通运输保障
自治州交通局、铁路部门组织对被毁坏的铁道、公路和有关设施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3电力保障
自治州经贸委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地区电力主管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高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4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自治州建设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2.5医疗卫生保障
自治州卫生局对灾区疾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并采取措施,确保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安全。
6.2.6治安保障
武警克州支队加强对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自治州公安局、武警克州支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7物资保障
自治州发改委、粮食局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自治州民政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8经费保障
自治州财政局负责地震应急资金的准备和拨付。
自治州民政局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2.9社会动员保障
自治州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市应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应在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1呼吁与接受外援
自治州外事侨务口岸办公室、民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
自治州民政局负责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自治州地震局、外事侨务口岸办公室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克州红十字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自治州地震局储备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自治州地震局各机构开展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防灾规划等方面的研究;自治州建筑设计研究院等有关机构负责建筑物抗震技术研究。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包括有感地震应急、平息地震谣言、特殊时期戒备、应对毗邻震灾。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自治州地震局承担。
8.2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